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泰建发 [2017] 286号
关于印发 《关于支持本市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试 行) 》的通知
各市(区)住 建局 、 市医药高新区住建局 、 市建 工 局 、 房管局 、园林局 、 市政公用局 ,机 关各处室 ,局 属各单位 :
现将 《关于支持本市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 行 )》 印发给你们 ,请 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 10月31日
关于支持本市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笫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建筑企业转型发展 ,增 强核 心 竞争力 ,根据 《市政府关于促进和挟持建筑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泰政发 [2016]94号 ),结合本地实际 ,制 定本细则。
笫二条 对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建筑企业的扶持 ,适用本细则。
笫三条 本市建筑企业资质晋升需要建设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 ,市 、 市(区)建设部门应当尽快提供。需要其他部门出具证明材料的 ,市 、 市(区)建 设部门应当主动帮助协调到位。
笫四条 建筑企业在本市承接业务时 ,各 市(区)建设部门不得重复设置备案 、 税务登记等前置条件 。
笫五条 本市建筑企业外出承接业务需要建设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 ,各单位应当尽快提供。
笫六条 市 、 市(区)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投标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 、 质量保证金 、 农民 工工 资保证金的比例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其他保证金 ,并 不得随意提高上述保证金的比例。建筑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函作为保证金缴纳形式。
笫七条 各级建设部门应当加大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 工 程的招投标行政监管力度 ,防 止建设单位(及 其授权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擅自抬高对潜在投标人的企业资质等级 、 项目负责人资格等级等要求。
笫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 PPΠ 公私合营 )、 BT(建 设 — 移交 )、BOT(建 设 一 运营 一 移交 )以 及 EPC(设计采购施工)等 模式招标时 ,应 当鼓励本市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参与投标 ,并 优先选择本市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合作。∶
笫九条 经政府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原则上优先邀请获得国优 、 省优 、 设区市级市优奖项的本市建筑企业参加投标。
笫十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 、 设计 、 检测 、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 、 材料等的采购 ,在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外的 ,应当优先选择本市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承接 ;在 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内 ,按 照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应 当优先选择本市企业以单独或者联合体身份作为项目承包人 ,优 先选用本市产品。
笫十一条 本市国有资金投资大型及以上工 程招投标时 ,招 标人应当约谈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
笫十二条 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 、 进度款 、 竣 工 结算制度。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项目 ,不予召开竣工验收会 ,对拖欠工程款1年 以上的建设单位不批准新项目开工。
笫十三条 各级建设部门应当积极研究制订“评定分离 ” 操作办法,办法应当引导建设单位按照“三重一大 ” 议事原则优先选择本市建筑企业。
笫十四条 各级建设部门在评优评奖时 ,应当优先考虑本市建筑企业。
笫十五条 各级建设部门在建立市(区)政 府投资建筑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库时 ,应当优先选择信用分高的本市建筑企业。
笫十六条 本市建筑企业信用考评得分前20名的 ,可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
笫十七条 本市建筑企业资质晋升后一年内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半收取。
笫十八条 获得本市“十强企业 ” 、 “ 明星企业 ” 称号的建筑企业 ,可 直接入选“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商名录 ” 。
笫十九条 本市建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同获得“市级优秀基层党组织 ” 表彰 ,在信用考评时予以加分 :
(一)取 得省级以上自主产权的专利 、 科技进步奖 、施工工法 ;
(二)被 市政府表彰为“十强企业 ” 、 “ 明星企业 ” 、 “十佳专业企业 ” 。
本市建筑企业获得市级建设部门表彰的 ,视同获得市优质工程奖 ,在信用考评时予以加分。
笫二十条 各级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承揽业务的备案管理 ,登 记的企业信息和单项工程信息有变化的 ,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确保信息真实 、 准确 、 有效。
笫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市承揽业务建筑企业的日 常动态监管 ,重 点检查企业信息、 项目信息登记情况,企业市场经营行为情况 ,工程质量 、 安全生产 、 文明施工,项目管理机构建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 、 执业资格 、 到岗履职、社会保险证明以及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应当依法处理 ,并作不良行为记录 ,节情严重的 ,依法清理出本市建筑市场。
笫二十二条 建筑企业首次轻微违反建筑法律法规 ,未造成危害后呆的 ,不 予行政处罚。推行建筑企业“容期整改 ” 制度 ,指导督促建筑企业按期整改到位。
笫二十三条 对本市建筑企业中 ,不具备规定学历条件但已取得国家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应 当积极协调人社部门 ,推荐参评工程师。
笫二十四条 各级建设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召开银企对接会,帮助本市建筑企业解决融资和工程担保难的问题。
笫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8年1月 1日 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