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建发〔2020〕270号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泰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督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过局党组研究决定,同意印发《泰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30日
泰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快推进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含市外进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示、发布、评价、使用及监管等工作。
第三条 咨询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唯一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规范考核、动态评价、有效运用、信息共享”的运作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检查情况、市场活动中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进行区分、界定和评价,形成客观公正的信用信息,并以此为依据施行差别化监管。
第五条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咨询市场信用体系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泰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负责实施。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咨询市场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和发布
第六条 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基本信息、综合检查、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方面。
基本信息:企业规模、业务收入、纳税情况、业务拓展、服务评价等;
综合检查:省、市组织的咨询市场“双随机”、“四不二直”、“飞行检查”等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各类检查;
良好行为:企业在咨询市场活动中争先领先,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行业作出贡献,受到有关部门表彰、奖励和表扬的行为;
不良行为:企业扰乱咨询市场秩序,无序竞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规范的行为,被有关部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的行为。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
基本信息、良好行为由咨询企业自行申报,对所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经市造价处审核确认后按照标准给予记录记分。
综合检查、不良行为由市造价处负责组织采集、记录,并按照标准给予扣分。采集渠道包括
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类检查结果;
各市(区)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
各市(区)及以上造价管理机构受理的扰乱咨询市场秩序的举报、投诉调查属实的;
有关职能部门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仲裁裁决、行政处罚决定、处理文书等。
第八条 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数据按照季度更新,基本信息按照年度记录,有效期为当年度,综合检查信息按照季度记录,有效期为当季度。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自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良好行为有效期一年,不良行为有效期六个月至一年,行为认定载明有效期的,从其规定。在有效期内给予加(扣)信用分。
第九条 咨询企业信用记录加分、减分项,均在泰州市住建局网站进行公示,咨询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3日内向市造价处申诉,并提供完整佐证材料。市造价处及时做好核实工作并保护申诉人正当权益。
第十条 市造价处每季度按照企业注册地分别公布市区(含高新、海陵、高港、姜堰)、泰兴、兴化、靖江咨询企业信用分及排名,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市住建局网站或“泰州工程造价管理”刊物查询。
第三章 信用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采用积分制,将基本信息、综合检查、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进行量化打分。具体分值标准见附件。
第十二条 委托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使用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结果。委托方委托无信用记录或未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优选咨询企业的,因咨询企业服务质量引起的造价争议,委托方自行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咨询企业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咨询企业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对于信用分值排名后20%的,列为行业重点管控名单,实行限制机制,增加监督检查频率,适时提醒相关部门谨慎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相关渠道向造价管理机构举报或投诉咨询企业在申报信用信息时故意隐瞒或弄虚作假等行为,造价管理机构将依法依规处理并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对参与信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咨询市场信用体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信用评价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起施行。
附表:1.泰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2.泰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登记表
附表1
泰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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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同一事项不重复计分,按照分值高的计取;
2.不良行为为扣分项,扣分不封顶,按次累加,其它评价标准设封顶分值;
3.所有奖惩记录以文件签发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