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工〔2007〕1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
(一)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应当监理的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企业。
(二)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不得降低对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相应资格要求将工程划分为若干标段进行发包。同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应当由一家监理企业监理的,不宜划分成若干标段分别委托不同的监理企业监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监理企业的权力委托给监理企业。施工单位报出的工程计量和工程费用支付申请等,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建设单位方可作为执行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监理企业。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采用监理企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后节省投资的,应当从节省的投资中提取10%—30%奖励给监理企业。
(四)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并及时支付监理费用;不得要求监理企业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不得以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作为评标的依据,不得以降低造价的方式压低监理费用,不得拖欠监理费用,不得与监理企业签订阴阳合同。对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的建设单位,省建设厅将报送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信息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其登录在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并定期向省内各金融机构通报。征信系统将提示各金融机构对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等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予信贷支持。
(五)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委托给监理企业的权限等内容书面告知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同时附上书面告知施工企业的内容。
二、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市场行为
(六)施工企业项目部人员必须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到岗到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必须服从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地配合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为监理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七)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相关文本。所申报的文本审核与签署必须符合相应规定,并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审核意见修改补充。
(八)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接受项目监理机构监督。总监理工程师未签发开工令的不得开工。工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必须按照程序经班组自检、专职质检员检验、项目部审核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作出书面报验申请,并按照项目监理机构验收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整改。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九)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并接受项目监理机构监督。严禁以虚假、拖延以及其他非正当手段干扰监理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监理企业市场行为
(十)监理企业必须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后实行动态管理。资质条件不达标,整改期内限制其承接监理业务;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的,不得承接监理业务。因伪造、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清出市场的监理企业,严禁承接监理业务。
(十二)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承接到监理业务后,必须及时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必须由法人签订,分公司和分支机构严禁签订;严禁签订阴阳合同;合同签订后10日内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十三)驻苏监理企业在我省承接监理业务,实行一年一次资质核验制度。非驻苏监理企业在招投标前实行单个监理项目核验制度。单个监理项目核验前,须先到省建设厅办理每年一次的监理从业人员登记手续;登记监理人员审核通过并登录到《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理信息系统)后,再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核验,否则不予办理单个项目核验。通过单个项目核验的监理企业必须按照通过核验的监理人员到岗到位,严禁未通过登记或项目核验未通过的监理人员在我省从业。
(十四)监理企业在我省从事监理业务必须实行挂牌上岗制度。驻苏监理企业按照本省规定核发上岗牌。非驻苏监理企业实行单个项目核发上岗牌,工程竣工结束后上岗牌自动作废并及时上交,否则不予核验下一个项目。驻苏监理企业和非驻苏监理企业都必须服从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十五)本省和驻苏监理企业在省内跨设区市承接监理业务的,按照本意见第十三规定实行单个监理项目核验制度。
(十六)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压低取费标准或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
2、允许个人或低资质监理企业挂靠,利用企业资质进行经营;
3、监理与本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所承建的建设工程;
4、将监理的工程转给其他单位监理;
5、使用非本企业的监理人员;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实行“监理企业自律承诺书”制度。监理企业要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不转包业务、不接受挂靠、不压低取费标准竞争、不签订阴阳合同、诚信经营、维护监理市场秩序,自愿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等内容的自律承诺书。
四、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管理
(十八)监理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拟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名单,工程中标、签订监理合同后,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任职文件人员名单应当与投标、合同约定的一致,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和任职文件人员名单一致。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规划严格执行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
(十九)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时在跨设区市的项目上任职。
(二十)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必须为所在监理企业的人员,且不得超越自身从业资格条件和职责范围承担监理工作。
(二十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非以下原因不得变更。
1、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调离原单位的;
3、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不满意要求变更的;
4、总监理工程师需长期脱产学习的;
5、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6、因受行政处罚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两次,否则该总监理工程师从第三次变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投标。
(二十二)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办妥有关手续前不得在新单位执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后方可执业。
(二十三)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按时、保质、足量地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内容,不断提高从业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项目现场管理
(二十四)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督促监理人员履行职责,对工程进度、投资和质量等内容进行全面监督管理,按照工程监理的实施程序,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
(二十五)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苏建工[2004]458号)文的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全面落实监理安全责任。
(二十六)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现场必须使用现行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标志,必须持证和挂牌上岗。
(二十七)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切实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不损害施工企业合法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等供应商,不得有其他不良行为。
(二十八)监理企业要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确保项目监理机构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六、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九)对在我省从事监理业务的所有监理企业和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分为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十)优良信用记录是指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因遵纪守法、成绩突出而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表彰决定的记录。建设工程监理省级评优评奖奖项分为省示范监理企业(省优秀监理企业)、省示范监理项目(省优秀项目监理机构)和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省优秀监理工程师)。
(三十一)不良信用记录是指监理企业有《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监理人员有《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见附件)所列行为,或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等的记录。
(三十二)对监理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量化,制定扣分标准。《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中不良行为标准为A的,扣6分;不良行为标准为B的,扣2分;不良行为标准为C的,扣1分。
(三十三)根据信用状况,监理企业和人员分为三类,分别是推荐监理企业和人员、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和人员、一般监理企业和人员。
推荐监理企业:具有企业优良行为,且不良行为扣分小于等于5分的企业。
推荐监理人员:具有人员优良行为,且不良行为扣分小于等于3分的人员。
重点监督管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12分的企业。
重点监督管理人员: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9分的人员。
一般监理企业和人员:除推荐监理企业和人员、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和人员以外的监理企业和人员。
企业优良行为有效期三年,人员优良行为有效期两年。
(三十四)建立诚信激励机制。获得省建设厅表彰的监理企业和个人,属省示范监理企业的,表彰决定印发日起两年内每次评标适当加分;属省优秀监理企业的,表彰决定印发日起一年内每次评标适当加分;属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的,表彰决定印发日起一年内参与投标每次评标适当加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文明确加分分值或幅度。
(三十五)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实行整改期制度。监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12分小于18分的,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监理业务;扣分大于等于18分的,省内监理企业、驻苏监理企业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接监理业务,非驻苏监理企业在江苏市场一年内不得承接监理业务,监理人员清出江苏市场。省建设厅根据省内监理企业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不予资质延续或降低其资质等级、取消资质和清出市场等处理决定,对甲级企业,将对其提出降级建议上报建设部处理。驻苏监理企业、非驻苏监理企业的降级、取消资质建议报送其资质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甲级监理企业同时抄报建设部。
(三十六)建立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重点监督管理人员在一定年限内实行暂停从业制度。扣分大于等于9分小于15分的,暂停从业一年;扣分大于等于15分的,暂停从业两年。对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处理建议,上报建设部。驻苏、非驻苏监理人员的处理建议报送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建设部。
(三十七)推荐监理企业和人员、一般监理企业和人员不良信用行为每项扣分有效期为一年。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和人员积极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并作出检查和保证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限制意见,逐级上报,经省建设厅核准,重点监督管理企业整改期期满后,不良行为扣分取消12分,重点监督管理人员暂停从业期满后,不良行为扣分取消9分,对照监理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扣分情况,重新核定企业和人员的信用类别,但仍保留不良行为记录三年。
七、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工作水平
(三十八)本省监理企业、驻苏企业、非驻苏企业及其监理人员、监理项目都必须及时录入监理信息系统。监理企业的新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监理人员的信息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必须录入监理信息系统。监理企业新承接项目信息必须在监理合同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前录入监理信息系统。未及时录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信息录入监理信息系统,同时系统自动给予监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
(三十九)未按要求录入监理信息系统的监理企业不得在江苏市场上承接业务,不得参与评优评奖;未按要求录入监理信息系统的监理人员不得在江苏市场上从事监理活动,不得评优评奖;未按要求录入监理信息系统的在监项目,不得评选省示范监理项目(省优秀项目监理机构),工程竣工后不得作为监理企业和个人的业绩。
(四十)监理信息系统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的监理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实行动态管理,自动计分汇总,并根据扣分情况自动对监理企业和人员进行信用分类,显示信用情况和奖惩措施,接受公众的查询。建立监理人员应知应会题库,供监理人员自学或监理企业内部培训。监理事项实行网上管理。
八、进一步加大检查工作力度
(四十一)实行巡查制度。省建设厅每年开展两次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将把监理企业作为重点对象进行检查。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定期对在本地区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进行巡查,巡查监理企业在监项目每年不少于一个,及时印发巡查结果通报或行政处罚书,将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录入监理信息系统。
(四十二)实行随机检查制度。市、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随机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省建设厅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把重点监督管理企业、不主动将在监项目录入监理信息系统的监理企业作为随机检查的重点对象,及时印发检查结果通报或行政处罚书,将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录入监理信息系统。
(四十三)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处理举报投诉,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定期印发查处结果通报、行政处罚书,将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录入监理信息系统。
九、进一步加大联动工作力度
(四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实行联动。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过程中,应当积极使用监理信息系统,落实评标加分政策,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部门应当及时将涉及监理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认定后录入监理信息系统。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处理意见的,应及时将监理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录入监理信息系统。省建设厅每半年公布一次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和人员名单。
(四十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动。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过程中,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同时进入监理信息系统,落实评标加分政策。
(四十六)监理企业之间实行联动,互相监督,积极举报扰乱监理市场秩序,特别是有压低取费标准竞争行为的监理企业,并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
十、进一步营造监理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十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不得设置外地企业到本地承接监理业务的歧视性规定。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积极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提出新措施,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为监理企业创造交流学习的机会。
(四十八)鼓励监理企业围绕主业,开展多元化经营。鼓励监理企业之间采用合并、兼并等方式整合资源,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做好、做大、做强。
(四十九)引导监理企业转变传统的经营理念,由追求企业市场份额向追求企业市场价值份额转变,在追求量的扩张的同时,更注重质的提升,从而逐步解决企业利润率过低的问题,不断增强企业活力。
(五十)加强对监理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做好监理企业自律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市场行为
(一)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应当监理的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企业。
(二)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不得降低对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相应资格要求将工程划分为若干标段进行发包。同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应当由一家监理企业监理的,不宜划分成若干标段分别委托不同的监理企业监理。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监理企业的权力委托给监理企业。施工单位报出的工程计量和工程费用支付申请等,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建设单位方可作为执行的依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监理企业。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采用监理企业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后节省投资的,应当从节省的投资中提取10%—30%奖励给监理企业。
(四)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并及时支付监理费用;不得要求监理企业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不得以降低监理取费标准作为评标的依据,不得以降低造价的方式压低监理费用,不得拖欠监理费用,不得与监理企业签订阴阳合同。对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的建设单位,省建设厅将报送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信息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由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其登录在全国联网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中,并定期向省内各金融机构通报。征信系统将提示各金融机构对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取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等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不予信贷支持。
(五)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将监理的范围、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委托给监理企业的权限等内容书面告知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同时附上书面告知施工企业的内容。
二、进一步规范施工企业市场行为
(六)施工企业项目部人员必须按照投标书中的承诺到岗到位,必须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必须服从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主动地配合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为监理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七)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相关文本。所申报的文本审核与签署必须符合相应规定,并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审核意见修改补充。
(八)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接受项目监理机构监督。总监理工程师未签发开工令的不得开工。工序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等必须按照程序经班组自检、专职质检员检验、项目部审核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作出书面报验申请,并按照项目监理机构验收中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整改。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九)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并接受项目监理机构监督。严禁以虚假、拖延以及其他非正当手段干扰监理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监理企业市场行为
(十)监理企业必须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业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后实行动态管理。资质条件不达标,整改期内限制其承接监理业务;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的,不得承接监理业务。因伪造、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清出市场的监理企业,严禁承接监理业务。
(十二)监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承接到监理业务后,必须及时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必须由法人签订,分公司和分支机构严禁签订;严禁签订阴阳合同;合同签订后10日内必须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十三)驻苏监理企业在我省承接监理业务,实行一年一次资质核验制度。非驻苏监理企业在招投标前实行单个监理项目核验制度。单个监理项目核验前,须先到省建设厅办理每年一次的监理从业人员登记手续;登记监理人员审核通过并登录到《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理信息系统)后,再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核验,否则不予办理单个项目核验。通过单个项目核验的监理企业必须按照通过核验的监理人员到岗到位,严禁未通过登记或项目核验未通过的监理人员在我省从业。
(十四)监理企业在我省从事监理业务必须实行挂牌上岗制度。驻苏监理企业按照本省规定核发上岗牌。非驻苏监理企业实行单个项目核发上岗牌,工程竣工结束后上岗牌自动作废并及时上交,否则不予核验下一个项目。驻苏监理企业和非驻苏监理企业都必须服从本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十五)本省和驻苏监理企业在省内跨设区市承接监理业务的,按照本意见第十三规定实行单个监理项目核验制度。
(十六)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1、采取压低取费标准或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业务;
2、允许个人或低资质监理企业挂靠,利用企业资质进行经营;
3、监理与本单位有同一隶属关系的单位所承建的建设工程;
4、将监理的工程转给其他单位监理;
5、使用非本企业的监理人员;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实行“监理企业自律承诺书”制度。监理企业要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不转包业务、不接受挂靠、不压低取费标准竞争、不签订阴阳合同、诚信经营、维护监理市场秩序,自愿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等内容的自律承诺书。
四、进一步加强监理人员管理
(十八)监理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出拟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名单,工程中标、签订监理合同后,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任职文件人员名单应当与投标、合同约定的一致,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和任职文件人员名单一致。监理企业必须按照监理规划严格执行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
(十九)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总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时在跨设区市的项目上任职。
(二十)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必须为所在监理企业的人员,且不得超越自身从业资格条件和职责范围承担监理工作。
(二十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非以下原因不得变更。
1、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调离原单位的;
3、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不满意要求变更的;
4、总监理工程师需长期脱产学习的;
5、不再具备从业资格的;
6、因受行政处罚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
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两次,否则该总监理工程师从第三次变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投标。
(二十二)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办妥有关手续前不得在新单位执业。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后方可执业。
(二十三)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参加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按时、保质、足量地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内容,不断提高从业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项目现场管理
(二十四)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督促监理人员履行职责,对工程进度、投资和质量等内容进行全面监督管理,按照工程监理的实施程序,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
(二十五)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苏建工[2004]458号)文的要求以及合同的约定,全面落实监理安全责任。
(二十六)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现场必须使用现行的《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佩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监理标志,必须持证和挂牌上岗。
(二十七)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切实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不损害施工企业合法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等供应商,不得有其他不良行为。
(二十八)监理企业要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确保项目监理机构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六、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九)对在我省从事监理业务的所有监理企业和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分为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十)优良信用记录是指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因遵纪守法、成绩突出而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表彰决定的记录。建设工程监理省级评优评奖奖项分为省示范监理企业(省优秀监理企业)、省示范监理项目(省优秀项目监理机构)和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省优秀监理工程师)。
(三十一)不良信用记录是指监理企业有《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监理人员有《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见附件)所列行为,或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等的记录。
(三十二)对监理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量化,制定扣分标准。《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中不良行为标准为A的,扣6分;不良行为标准为B的,扣2分;不良行为标准为C的,扣1分。
(三十三)根据信用状况,监理企业和人员分为三类,分别是推荐监理企业和人员、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和人员、一般监理企业和人员。
推荐监理企业:具有企业优良行为,且不良行为扣分小于等于5分的企业。
推荐监理人员:具有人员优良行为,且不良行为扣分小于等于3分的人员。
重点监督管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12分的企业。
重点监督管理人员: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9分的人员。
一般监理企业和人员:除推荐监理企业和人员、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和人员以外的监理企业和人员。
企业优良行为有效期三年,人员优良行为有效期两年。
(三十四)建立诚信激励机制。获得省建设厅表彰的监理企业和个人,属省示范监理企业的,表彰决定印发日起两年内每次评标适当加分;属省优秀监理企业的,表彰决定印发日起一年内每次评标适当加分;属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的,表彰决定印发日起一年内参与投标每次评标适当加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文明确加分分值或幅度。
(三十五)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对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实行整改期制度。监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大于等于12分小于18分的,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监理业务;扣分大于等于18分的,省内监理企业、驻苏监理企业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整改期内不得承接监理业务,非驻苏监理企业在江苏市场一年内不得承接监理业务,监理人员清出江苏市场。省建设厅根据省内监理企业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法作出不予资质延续或降低其资质等级、取消资质和清出市场等处理决定,对甲级企业,将对其提出降级建议上报建设部处理。驻苏监理企业、非驻苏监理企业的降级、取消资质建议报送其资质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甲级监理企业同时抄报建设部。
(三十六)建立人员失信惩戒机制,对重点监督管理人员在一定年限内实行暂停从业制度。扣分大于等于9分小于15分的,暂停从业一年;扣分大于等于15分的,暂停从业两年。对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处理建议,上报建设部。驻苏、非驻苏监理人员的处理建议报送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建设部。
(三十七)推荐监理企业和人员、一般监理企业和人员不良信用行为每项扣分有效期为一年。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和人员积极整改、落实整改措施并作出检查和保证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解除限制意见,逐级上报,经省建设厅核准,重点监督管理企业整改期期满后,不良行为扣分取消12分,重点监督管理人员暂停从业期满后,不良行为扣分取消9分,对照监理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扣分情况,重新核定企业和人员的信用类别,但仍保留不良行为记录三年。
七、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工作水平
(三十八)本省监理企业、驻苏企业、非驻苏企业及其监理人员、监理项目都必须及时录入监理信息系统。监理企业的新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监理人员的信息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必须录入监理信息系统。监理企业新承接项目信息必须在监理合同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前录入监理信息系统。未及时录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信息录入监理信息系统,同时系统自动给予监理企业不良行为扣分。
(三十九)未按要求录入监理信息系统的监理企业不得在江苏市场上承接业务,不得参与评优评奖;未按要求录入监理信息系统的监理人员不得在江苏市场上从事监理活动,不得评优评奖;未按要求录入监理信息系统的在监项目,不得评选省示范监理项目(省优秀项目监理机构),工程竣工后不得作为监理企业和个人的业绩。
(四十)监理信息系统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的监理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实行动态管理,自动计分汇总,并根据扣分情况自动对监理企业和人员进行信用分类,显示信用情况和奖惩措施,接受公众的查询。建立监理人员应知应会题库,供监理人员自学或监理企业内部培训。监理事项实行网上管理。
八、进一步加大检查工作力度
(四十一)实行巡查制度。省建设厅每年开展两次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将把监理企业作为重点对象进行检查。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定期对在本地区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进行巡查,巡查监理企业在监项目每年不少于一个,及时印发巡查结果通报或行政处罚书,将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录入监理信息系统。
(四十二)实行随机检查制度。市、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随机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两次;省建设厅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把重点监督管理企业、不主动将在监项目录入监理信息系统的监理企业作为随机检查的重点对象,及时印发检查结果通报或行政处罚书,将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录入监理信息系统。
(四十三)完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处理举报投诉,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定期印发查处结果通报、行政处罚书,将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录入监理信息系统。
九、进一步加大联动工作力度
(四十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实行联动。有关部门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过程中,应当积极使用监理信息系统,落实评标加分政策,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部门应当及时将涉及监理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认定后录入监理信息系统。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处理意见的,应及时将监理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录入监理信息系统。省建设厅每半年公布一次重点监督管理企业和人员名单。
(四十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动。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过程中,严格执行监理取费标准,同时进入监理信息系统,落实评标加分政策。
(四十六)监理企业之间实行联动,互相监督,积极举报扰乱监理市场秩序,特别是有压低取费标准竞争行为的监理企业,并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
十、进一步营造监理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四十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提供优质服务,不得设置外地企业到本地承接监理业务的歧视性规定。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积极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提出新措施,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为监理企业创造交流学习的机会。
(四十八)鼓励监理企业围绕主业,开展多元化经营。鼓励监理企业之间采用合并、兼并等方式整合资源,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做好、做大、做强。
(四十九)引导监理企业转变传统的经营理念,由追求企业市场份额向追求企业市场价值份额转变,在追求量的扩张的同时,更注重质的提升,从而逐步解决企业利润率过低的问题,不断增强企业活力。
(五十)加强对监理行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和纽带的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做好监理企业自律工作。
本意见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
2、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
2、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报: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
附件1: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考核标准
行为类别
|
序号
|
不良行为具体内容
|
不良行为类型
|
资质
|
1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
|
A
|
2
|
资质许可后条件不达标的
|
A
|
|
3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
A
|
|
4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A
|
|
承接业务
|
5
|
与建设单位或监理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
A
|
6
|
以他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A
|
|
7
|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
A
|
|
8
|
未按规定签订监理合同进行项目监理工作的,或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签订监理合同的
|
A
|
|
9
|
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合同未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
|
B
|
|
10
|
未按规定办理项目核验手续或人员登记的
|
B
|
|
监理取费
|
11
|
签订阴阳合同的
|
A
|
12
|
实际监理取费低于规定收费标准,但未低于规定收费标准80%的
|
C
|
|
13
|
实际监理取费低于规定收费标准80%(含80%)超过60%的
|
B
|
|
14
|
实际监理取费低于规定收费标准60%(含60%)以下的
|
A
|
|
工程质量安全
|
15
|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A
|
16
|
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A
|
|
17
|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企业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
|
A
|
|
18
|
对施工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按规定向有关单位提出书面制止和纠正要求的
|
B
|
|
19
|
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监理有责任的
|
A
|
|
20
|
发生四级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监理有责任的
|
B
|
|
21
|
监理企业未建立安全监理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
B
|
|
22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B
|
|
23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C
|
|
24
|
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的
|
B
|
|
现场人员
管理
|
25
|
工程中标、监理合同签订后,随意更改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
|
B
|
26
|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中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取得从业资格即上岗的
|
A
|
|
27
|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已取得相应从业资格但未注册即上岗的
|
B
|
|
28
|
监理企业未按照监理规划严格执行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的
|
B
|
|
29
|
从业人员超越已取得的从业资格从事监理工作的
|
B
|
|
30
|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的专业、数量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
|
C
|
|
31
|
具备担任项目总监资格的人员,同时担任3个(不含3个)以上项目总监的
|
C
|
|
32
|
省内企业和驻苏企业跨设区市承接监理业务有未通过登记或项目核验未通过的监理人员从业的
|
B
|
|
33
|
非驻苏企业有未通过登记或项目核验未通过的监理人员从业的
|
B
|
|
34
|
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在跨设区市的项目上任职的
|
B
|
|
35
|
未办理监理人员上岗牌的
|
C
|
|
36
|
使用非本单位人员的
|
B
|
|
现场工作
|
36
|
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3个月未组织检查、考核的
|
B
|
37
|
未编制《监理规划》即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
|
B
|
|
38
|
项目监理工作中有《监理规划》,但其编制、审核等不符合国家监理规范要求的,或者按规定应编制而未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
|
C
|
|
39
|
对施工企业上道工序未报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
A
|
|
40
|
对施工企业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报经监理核验即用于工程或应复试而未复试即用于工程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或监理签批报验单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或检验批未按标准和规定验收的
|
B
|
|
41
|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对按规定应进行旁站、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而未进行的
|
C
|
|
42
|
监理企业在本企业所监理的项目上经营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业务的
|
A
|
|
43
|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按规定使用现行《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
|
B
|
|
44
|
建设单位在未依法办妥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开工,监理不仅不予制止(以书面材料为准)、并且签批开工申请的
|
B
|
|
45
|
项目监理机构未督促建设单位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的,或者项目监理机构未按确定的工地例会周期召开工地例会,例会无纪要或纪要严重不全的
|
C
|
|
46
|
对施工企业按标准、规范、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检测、工程安全和功能性试验而未进行的行为,监理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
C
|
|
47
|
对施工企业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品种不全、批次不足,实物与报验不符的行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
C
|
|
48
|
与施工企业串通,为施工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
A
|
|
信息管理
|
49
|
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新注册人员、变更人员信息、新承接项目信息录入监理信息系统的
|
B
|
50
|
监理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新承接项目信息录入监理信息系统,而由建设行政主管录入的
|
B
|
附件2: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考核标准
序号
|
不良行为具体内容
|
不良行为类型
|
1
|
因监理人员责任造成利害关系人严重经济损失的
|
A
|
2
|
因监理人员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
|
A
|
3
|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施工、设备制造、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兼职,或是施工企业、设备制造、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的
|
A
|
4
|
超越已取得的从业资格从事监理工作的
|
A
|
5
|
已经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监理业务的
|
A
|
6
|
以虚设、挂靠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人员证书的
|
A
|
7
|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监理企业从事监理工作的
|
A
|
8
|
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证书”的
|
A
|
9
|
总监同时担任3个以上(不含3个)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
|
B
|
10
|
监理人员未按规定佩带监理标志,未持证挂牌上岗的
|
C
|
11
|
监理人员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
A
|
12
|
总监一年内变更超过两次的
|
C
|
13
|
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后,在未办妥有关手续前从业的
|
B
|
14
|
专项施工方案总监未签字的
|
B
|
15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总监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C
|
16
|
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总监未及时向监理企业书面报告的
|
B
|
17
|
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不符合要求,总监同意工程开工的
|
A
|
18
|
未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验收意见,或者降低验收标准、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
|
A
|
19
|
未按规定和标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的
|
B
|
20
|
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
|
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