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入库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推广运用 PPP 模式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 PPP 项目库管理,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 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 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意见》(苏财金﹝2017﹞92 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江苏省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拟采取 PPP
模式的存量、新建项目的入库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入库,是指项目经过申报、审核、备案等程序,符合 PPP 项目管理要求,准予纳入江苏省 PPP 项目库和通过财政部 PPP 综合信息平台省级审核备案的过程。
第四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省本级 PPP 项目的入库组织、申报等工作。各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分别做好辖区内 PPP 项目入库组织、申报等工作。设区市所辖区申报的项目由设区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厅统筹全省 PPP 项目入库管理工作,并对市县 PPP 项目入库组织、申报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项目入库标准
第 五 条 申请入库的项目,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 属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负有提供责任;
(二) 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
(三) 原则上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四) 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 10 年;
(五) 项目已按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财金﹝2014﹞113)等文件要求完成相应前期工作。
第六 条 符合基本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优先入库:
(一) 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和城市供水等公共服务领域,各地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 PPP 模式;
(二) 其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对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和使用者付费的新建项目,鼓励运用 PPP 模式;
(三) 积极运用 PPP 模式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 PPP 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政府性债务转换为非政府性债务,减轻地方政府的债务压力,腾出空间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
第 七 条 对虽满足基本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库时从严从紧(审慎)控制,确保入库项目质量:
(一)无现金流,完全政府付费的项目;
(二)地方政府支出责任占比较高地区申报的项目。
第 八 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入库:
(一)不适宜采用 PPP 模式实施:
1. 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
2. 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
3. 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的;
4. 其他不适宜采用 PPP 模式实施的情形。
(二)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
1. 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规划立项、土地管理、国有资产审批等前期工作程序;
2. 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
3. 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三)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
1. 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方式获得回报,但未建立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的;
2. 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
3. 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 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
(四)存在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或社会资本方基本不承担相应风险:
1. 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的;
2. 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最低投资回报或提供收益差额补足的;
3. 约定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给政府方出资代表承担或另行指定社会资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担的;
4. 政府及其部门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
5. 采取“明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进行资本金出资或出资不实的;
6. 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
(五)合作期限低于 10 年的。
(六)未规范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地方政府支出责任已超过一般预算支出 10%的。专家意见缺失或造假、测算依据不统一、数据口径不一致、仅测算单个项目支
出责任等。
(七)未在财政部 PPP 综合信息平台规范填报项目相关信息并上传有关文件、证明材料的。
(八)其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情况。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 九 条 PPP 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各级财政部门应负责向行业主管部门征集潜在 PPP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 PPP 项目。社会资本应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潜在 PPP 项目。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一)政府发起 PPP 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二)社会资本发起 PPP 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主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
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统筹本级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 PPP 项目的各年度支出责任,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和 PPP 项目开发计划后,出具财政承受能力报告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通过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由实施机构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同级政府审核。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入库备案。
第四章 入库时间要求及所需材料
第十 三 条 入库工作坚持“动态申报、及时受理”原则,省财政厅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办理入库审核手续。
第十 四 条 申请纳入省 PPP 项目库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纸质版、PDF 电子版):
(一)市县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申报入库的正式文件(省本级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行文申报),以下文件资料需作为申报入库申请文件的附件一并提供:
1. 本级政府盖章同意的《××市(县)申报入库 PPP 项目情况汇总表》(附表 1)。其中,设区市所辖区申报的项目由设区市财政部门汇总,统一由市政府盖章;
2. 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须由咨询机构、实施机构、同级财政部门盖章;
3. PPP 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测算表。其中,县(市)级项目填写报送《××县(市)PPP 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测算表》(附表2)、设区市本级项目填写报送《××市本级 PPP 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测算表)》(附表 3)、设区市的区级项目填写报送《××市××区 PPP 项目财政承受能力测算表》(附表 4);
4. 申请列为省级试点项目的,财政部门申报文件中应增加相应表述并在附表 1 中进行勾选。
(二) 在财政部 PPP 综合信息平台中准确填报项目信息,同时提供纸质证明材料(需与项目进展实际相匹配)。省级部门、各地应对申请入库项目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在申请 PPP 入库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受到处理处罚的,省财政厅将其失信行为录入法人或自然人信用档案,报送省公
共信用信息系统,并由相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入库项目的审核与发布
第十 五 条 省财政厅及时受理各级财政部门提交的入库项目申请,并按照规范程序组织开展入库项目审核。
第十 六 条 对申报手续齐全、信息填报完整的申请入库项目,经省财政厅 PPP 办公室形式审查和主管部门会审等程序进行审查论证。
第十 七 条 省财政厅 PPP 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上报的拟入库项目资料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并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报告。
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申报要件审查。判断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有关要求;
(二) 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入库基本要求;
(三) 审查项目是否符合“优先入库”、“从严从紧”、“不得入库”的情形;
(四) 审查申报地区 PPP 项下财政支出责任及财政承受能力;
(五) 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 八 条 省财政厅 PPP 办公室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汇总梳理,并将相关项目申报材料提交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 十九 条 征求意见后,省财政厅 PPP 办公室通过召集行业主管部门召开入库项目审查论证会议或汇总反馈意见等方式形成审查论证结果。审查论证结果作为是否准予项目入库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通过审查论证的项目纳入江苏省 PPP 项目库,在省财政厅网站进行公开。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对已入省 PPP 项目库的项目及时、规范填写全国 PPP 综合信息平台。省财政厅对各地规范填写的入库项目信息审核后报送财政部 PPP 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一 条 本规则由省 PPP 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二 条 本规则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