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泰州市区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
发包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限额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发包行为,健全权力运行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限额以下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工作通知如下:
一、限额以下建设工程发包实行发包人负责制。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建设工程发包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限额以下工程发包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直接发包等方式确定承包人。
二、限额以下工程发包信息应当公开。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发包的,预发包结果应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发包人名称、发包内容、承包人名称、资质条件、拟发包合同价等。
公示期满无异议及投诉的,发包人确定承包人,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打印发包通知书。
三、建设单位不得将限额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肢解规避招标。下列行为视作规避招标:
(一)同一建设单位3个月内发生的未经立项的同类工程,总合同估算价达到依法必招规模标准未公开招标的;
(二) 将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资质承接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且未公开招标的;
(三)限额以下工程发包结算价达到依法必招规模标准的。
构成规避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四、本办法自2018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
泰州市招投标管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